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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函檢送「有關增設資深調解委員總統獎或頒發總統感謝狀等建議方案專題報告」,建議獎 勵服務年資滿30年以上之資深調解委員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5.09.13. 法律字第105035138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9月13日
    主旨:貴府來函檢送「有關增設資深調解委員總統獎或頒發總統感謝狀等建議方案專題報告
       」,建議獎勵服務年資滿30年以上之資深調解委員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5年 8月18日府授法調字第1050178364號函。
     二、按貴府林市長於 105年 8月 4日行政院第3509次會議中建議增設資深調解委員總統獎
       或頒發總統感謝狀乙案,經內政部於 105年 8月12日以內授中民字第1051103245號書
       函詢本部意見,本部業於 105年 8月25日以法律字第 10500147170號書函復略以:「
       本案因涉調解行政事項,本部尊重貴部之研處規劃,並配合辦理。」(詳附件),合
       先敘明。
     三、次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4條第 2項規定:「為加強調解業務之推展,內政部、法務部
       及縣政府得按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績效,編列預算予以獎勵。」貴府建議增設
       總統獎事宜,因非屬法律保留事項,原無須以法律規定,祇須機關編列預算經立法機
       關同意後,即得為相關經費及行政作業之動支依據,且鄉鎮市調解條例已有績優調解
       人員獎勵之依據。故上開建議事項尚無須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或訂定授權命令之必要
       。因內政部為中央調解行政主管機關,本部為鄉鎮市調解條例之法規主管機關,就本
       案是否修正現行「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因屬調解行政
       事項,本部將尊重內政部之規劃,並配合辦理。
     四、再以,直轄市調解業務為直轄市自治事項,直轄市對於各該自治事項應全力執行,並
       依法負其責任(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 3款第 6目、第23條規定參照)。貴府所送旨揭
       專題報告,除先前已提出之增設總統獎事項,另提出如何促進調解委員新陳代謝、調
       解秘書該如何更專業化,以及調解業務如何與地方法院、法務單位等為更密切的結合
       等「未來調解業務努力方向」,均屬直轄市自治及調解行政事項,貴府對上開事項並
       訂有「臺中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調解行政實施要點」以利具體適用。爰上開總統獎以外
       事項,本部將會同內政部及貴府等中央或地方調解行政主管機關,適時關心並予以協
       助。正本:臺中市政府
    副本:行政院秘書長(兼復貴秘書長 105年 8月24日院臺外字第1050090272號函)、內政部
       、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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