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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之意義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45.08.27. (45) 輯載字第1454號
    發文日期:民國45年8月27日
    查「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乃係因某一單位有若干後備軍人,均應召集時,為維持該一
    單位業務,不使中斷,便於覓人抵補,特依法由師團管區採梯次召集,或以某人因某種原因
    不便即時應召,留候同等條件後備軍人召集完了後再予召集者,其須應召之義務,並未免除
    ,更非不予召集之謂。
    請飭貴屬機關學校承辦是項業務人員,應力求瞭解兵役法令,切實遵照行政院頒發之後備軍
    人列為儘後召集範圍標準表及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各款規定等有關法令規定事項辦理。
    凡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與法令規定不相符合者,一律不予列報,以免徙增公文往返影響動員作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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