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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於學生因故休學、停學者,即行通知其所隸縣市政府補行徵集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49.09.20. 律徹字第1360號
發文日期:民國49年9月20日
查就讀大專院校及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同等以上學校在校學生,因故 (案)
退學者,經本部 49.02.23 律徹字第二三四號函依據兵役法第卅七條規定屬緩徵原因消滅範
圍,依法補行徵集服役規定在案。至休學、停學學生,本部 49.04.22 律徹字第五五五號函
係參照貴部對上項學生在學期間,因故休學在一年內可以准其復學之規定而區處暫緩徵集,
但核與兵役法第卅六條及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附註:現為第二十三條)
規定未盡相符,應屬無效,請即通令註銷本部前函 (即指律撤字五五五號) 外,至因
故休學或停學學生,仍應按照兵役法第卅七條規定屬緩徵原因消滅範圍,列入補行徵集對象
,並請轉知於核定休學或停學之日將原因通知其所隸縣市政府補行辦理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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