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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軍訓有職工身分者,在受訓期間,應保留底缺年資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50.00.00. (50) 律徹字第1306號
發文日期:民國50年1月1日 查留學生軍訓期間,本部核予陸軍二等兵待遇,該項訓練應不屬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三條徵
召範圍,不予視同公假。至國民服役其應享受之權益,准按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
職工身分者,保留底缺年資,其有眷屬者,應按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仍由
原服務機關發給眷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