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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人員調查營區福利站之規定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50.04.01. 詳詔字第0557號
發文日期:民國50年4月1日
一、為銷售於營區內汽水軍方拒絕檢查應如何處理一案,當經由部遨集該廳及有關機關共
同商討並將會商結果函請國防部查照辦理在案。
二、茲准國防部 50.04.01 詳詔第○五五七號令陸、海、空、勤、警備、各總部及該部各
直屬單位副本:「一、准財政部 50 臺財稅發字第○一四四六號函請協助稅務人員進
入營區調查福利站 (社) 捐稅案,茲規定如稅務人員為調查幅利站 (杜) 稅
務而依法持有正式文件證明至各該站 (杜) 所屬上級單位洽請辦理時,應在不影
響軍機保密規定原則下,儘量予以協助與方便。二、希遵照並飭屬遵照。」
三、合行抄發本部五十年三月六日 50 臺財稅發第一四四六號函國防部文一件,仰即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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