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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停役後備軍人,如已就讀大專或專科 (以二、三年制為限) 學校者,在學期間准予
申請辦理儘後召集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55.07.19. (55) 士本字第444號
發文日期:民國55年7月19日
1.查徵召在營服役期中,因案判刑或傷病奉准停役人員,列入後備軍人管理,因其兵役基
本義務尚未履行完畢,故規定是項人員不得申請辦理緩召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在案。
2.因病停役人員於病癒後依法即應辦理回役,惟在其未回役前已考大專學校就讀者,為顧
念其學業免受影響起見,在學期准予比照一般後備軍人申請辦理儘後召集,俟其畢業後
改服預備軍官役或補服應服之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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