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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陸軍第一特種兵 (玉山案) 核准第三款「國民中小學教員」緩召後,如不復職任教之處 理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59.02.28. 動陽字第240號
    發文日期:民國59年2月28日
    陸軍第一特種兵 (玉山案) ,依兵役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申請緩召,經核准退伍後,未
    復任教職或復職不滿半年即行辭職者,應協調有關縣市政府註銷其緩召,仍以實施臨時召集
    服役一年。
    (按:玉山案國校教員緩召: (一) 依規定「由原服務國校之管轄縣市政府出具保留底
    缺證明書且須保證退伍後確能任教者,並應於核准緩召退伍一個半月內補繳服務國校現職證
    明書查驗」。 (二) 以上規定,對依第三款申請緩召人員,均係以「確能復職任教」為
    前提。若不復職任教,即失卻緩召憑藉,而復職任教未滿半年即行辭職,亦有悖緩召本旨。
     (三) 陸軍特種兵自卅五年次起,凡依第三款申請緩召經核准之人員,希即協調縣市政
    府全面清查,如有上述情形均應準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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