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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奉核定水上警察隊警員准予比照交通警員辦理儘後召集 發文機關:國防部人次室
    發文字號:國防部人次室 60.02.09. (60) 公詠字第121號
    發文日期:民國60年2月9日
    查水上警察隊係警察機關之一,負責地方治安,且其警員之遴選條件,均須具備水上特種技
    術,非一般人員可充任,准予比照儘後召集第一款申請範圍第二項:警察機關之必要人員「
    交通警員」辦理儘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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