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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因病停役士兵回役處理規定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60.04.08. (60) 公詠字第0296號
發文日期:民國60年4月8日
1.對因病停役士兵之回役處理,特規定如次:
(1)因病停役已獲健癒者,以在未滿廿八歲以前辦理回役為原則。
(2)因病停役且已年滿廿八歲以上者,准免予回役,並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分別納入後備管理或轉服國民兵役。
(3)年滿廿八歲 (卅三年次) 以上而已依規定回役在營服常備兵現役人員,准比照未
訓補充兵遞服常備兵現役之規定,於服役滿一年四個月 (累積計算) 後辦理退伍
,納入後備管理。
(4)年滿卅一歲 (廿九年次) 以上而已依規定回役在營服常備兵現役人員,檢討辦理
退伍,並依規定納入後備管理或轉服國民役。
2.為杜絕弊端避免因病停役人員藉故拖延回役,應請貴部府轉飭所屬役政機關與各師團管
區密切配合,對該等人員須加強管理掌握,儘量使在未滿廿八以前辦理回役,以維役政
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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