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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及國民兵申請轉免役複檢處理原則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60.09.21. (60) 甄將字第3132號
發文日期:民國60年9月21日
1.後備軍人申請轉免役體檢,經判定為丙等合於轉服國民兵役者,即由團管區依規定辦理
轉役。其因病傷體力哀退,不合判為乙等或丙等者,應判為戊等,俟下年再行複檢。
2.患精神或神經病之後備軍人申請轉免役者,應檢具軍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村里長及警
察單位證明書,經團管理查核屬實,即據以判定體位,免再複檢,並按規定權責辦理轉
役或免役。
3.後備軍人申請轉免役體檢判為戊等體位者,比照役男複檢三次之規定辦理。
4.國民兵仍應參加轉免役複檢,如體位如降為丁等者,即以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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