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金馬地區來台定居乙種國民兵召服常備兵役之年次範圍疑義 發文機關:國防部人力司發文字號:國防部人力司61.11.22. 高壘字第4269號發文日期:民國61年11月22日 依據「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召集服常備兵役之乙種國民兵,其年次範圍,應照內政部所訂當年常備兵徵集對象順序規定既理。按(61)年之徵集年次、除大專生役男無限制外,一般役男係自卅四年至四十一年,八個年次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