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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官學校及台灣省警察學校錄取報到新生之兵籍號碼申請配賦有關事項
發文機關:國防部人力司
發文字號:國防部人力司 63.01.07. (63) 傑仁字第049號
發文日期:民國63年1月7日
1.兵籍規則修正案業奉行政院六十二年台防字第九八九九號令核定公布,有關警校學生兵
籍號碼申請配賦,請依左列規定:
(1)兵籍號碼配賦申請:由各該警校按其錄取報到新生徵額所在地分別造具名冊,向徵額
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之。
(2)兵籍號碼配賦:由縣政府依兵籍規定,按警校所造名冊予以轉配,並建立其兵籍資料
,逕送憲兵訓練中心,同時將配賦兵籍號碼之名冊,副知師管區備查。
2.關於本部前頒「中央警官學校學生選訓服務實施辦法」及「警察學校學生儲訓為憲兵預
備士官實施規定」俟適當時機再行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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