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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退休軍職年資採計疑義
發文機關: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發文字號: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63.3.9. 睦眈字第123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3年3月9日
一、已領部分退伍金者,均屬退伍士官兵,其經輔導就業者,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六十一
年五月九日(六一)局肆字第一三六七二號函示,於退休時其軍職年資,應不合併計
,所領部分退伍金,亦不合繳回。
二、領有支付證(結算單)之退伍軍官,係屬輔導就業人員,尚未領取退伍金或退休俸,
於辦理退休時,如不願支領軍官退休俸或退伍金,而志願支領公務人員退休給與者,
應請參照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六十二年八月十日(六二)奉甲子第六0八四號令副
本,取得國防部所發軍職年資證明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規定,其
軍職年資得合併計算。
三、在臺期間,依服役年資發給退除給與,軍官為四十七年八月一日,士官兵為五十年七
月一日。惟在此時期前,部分退伍士官兵,亦有領取一次退除役金者,但並未依其年
資核計。
四、輔導就業人員,除士官兵已領先發部分退伍金仍持有支付證外,軍官均係發給支付證
或結算單,支領生活輔助費就業者,除自行就任公職人員,依照六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行政院臺(六一)人政肆字第一六二九一號令規定,未達停發標準,未予停發者外,
其餘亦均予換發結算單。
五、軍人手牒之記載,僅可配合部存資料或所送繳之原始任職證件,相互參考印證運用,
不能單獨視同任卸職證件,予以採認軍職年資。(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63.3.9. 睦
眈字第一二三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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