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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服務於前線退伍還鄉戰士,因船期延誤辦理戶籍登記致逾時限者,由退伍部隊出具證明,
以免逾時罰款
發文機關:國防部人次室
發文字號:國防部人次室 63.06.29. (63) 睦瞭字第402號
發文日期:民國63年6月29日
據報:服務前線退伍還鄉戰士,常因船期延誤,而不能照戶籍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戶籍登
記之申請,應予事件發生或確定後十五日內為之」之時限內辦理,致超逾時限遭罰款。惟上
述服務前線 (金馬外島) 退伍還鄉戰士,係因交通因素而延誤辦理戶籍登記時限遭受罰
款,請轉知各部隊爾後對服務前線退伍還鄉戰士,因船期延誤不能依規定時限向戶籍所在地
之鄉鎮市區辦理戶籍登記者,應將延誤時間、原因出具證明 (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而免
遭受罰款,引起不良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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