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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常備兵家庭發生變故認定範圍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63.09.02. 傑仁字第2723號
    發文日期:民國63年9月2日
     一、常備兵入營後,其賴以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父兄 (弟) 發生死亡,或成一等
       殘致無謀生能力,其家屬無法維持生活者。
     二、常備兵原已父歿且無兄 (弟) ,於入營後,其賴以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母姊
        (妹) 發生死亡或成一等殘,致無謀生能力,其家屬無法維持生活者。
     三、常備兵入營後,其家屬賴以居住之房屋,或賴以生產之土地,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致
       全部毀損,非常備兵本人無法維持家屬生活者。
     四、符合右各項規定之一者,如有兄弟二人以上在營服常備兵役時,以接近退伍日期較短
       者申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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