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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在三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至四十七年十月十八日期間,曾任軍文人員資遣時,僅發三
個月薪餉及主副食者,於辦理退休時,其軍文年資可否併計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63.10.4.睦睬字第589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3年10月4日
一、現就任公務人員,在三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至四十七年十月十八日期間,曾任軍文人員
資遣時,僅發給三個月薪餉及主副食者,於辦理公職退休時,其軍文年資應予查註併
計。
二、三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至四十七年十月十八日期間,曾任軍文人員資遣時,僅發給三個
月薪餉主副食者,並僅限於就任公務人員,於辦理公職退休時,自行填具退休事實表
二份,連同經歷證件由其服務單位層報銓審機關並由銓審機關依左列區分函送各有關
單位查註:
(一)資遣時係同上校(含)以上或資遣時係服務於中央單位人員,由國防部人事參謀
次長室查註。
(二)凡同中校(含)以下各階人員,比照軍官退除權責下授規定,由原屬各總部(軍
管區)按權責辦理。
(三)上述時間前後,曾任軍文之資遣人員,均按當持資遣或退職規定,依實職年資發
給一次資遣費或退職金,與軍官佐一次退役金之給予相同,不再查註併計。(國
防部63.10.4.睦睬字第五八九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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