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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禁役人員所持之國民身分證,役歷欄免蓋「禁役」章職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64.01.29. (64) 金純字第0317號
發文日期:民國64年1月29日 為配合政府激勵犯罪者自新之德政,本部同意內政部研究意見,對禁役人員所持之國民身分
證役歷欄空白,免蓋「禁役」章戳。但為兼顧管區、役政、戶政單位之管理,是項人員冊籍
資料仍宜按規定登記,並隨其異動移轉。
(附註:64.7.9 修正「戶政、役政聯繫配合作業規定」時已納入第十一條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