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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規定大專預備軍官及常備兵服役期間,因丙等體位核定停役者,有關役備列管及處理事項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64.06.05. (64) 金純字第1792號
    發文日期:民國64年6月5日
    大專預備軍官及常備兵因丙等體位辦理停役或退訓者,由地方政府照因病停役規定實施複檢
    。如合乙等體位,仍應回役補足其法定役期,如判定丙等體位者,按左列規定辦理轉役及列
    管。
     1.大專預官:
      (1)在接受預官教育期間退訓或停役者,一律轉服國民兵役。
      (2)受預官教育期滿,並取得預官適任證書者,停役後以預備軍官預備役列管,除軍事動
       員需要由本部另令規定召集外,平時均不列為召集對象,並解除其出國限制。
     2.常備兵:一律轉服國民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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