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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大專畢業生徵服常備兵之年齡釋疑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64.07.08. (64) 金純字第2151號
發文日期:民國64年7月8日 現行規定大專畢業生徵服常備兵年齡,定為卅五歲以下,主要著眼在防止兵役漏洞,以免大
專生因降級、轉學、轉系、重讀、重考等原因,而延遲其畢業時間達到免服常備兵役之目的
。而對海外及大陸來台之大專畢業生年齡較上述學生降延為卅歲以內,乃為顧及此等學生畢
業後負有家累、謀生困難,且人數不多,以及配合政府號召,故特予從寬。兩者對象不同,
其規定似不必強求一致,仍維持現行規定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