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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應徵服補充兵役人員,免辦職業變更登記,改於退伍後加蓋「役別」章戳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64.08.01. (64) 金純字第2411號
    發文日期:民國64年8月1日
    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補充兵徵服現役時間,陸軍為三個月至六個月,海軍及特
    種兵為三個月至一年」。本 (六五) 年度已將其徵訓時間改為十二週,為簡便作業計,
    同意在不修訂現行規定原則下,免辦職業變更登記,改於退伍時,加蓋役別「補兵預」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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