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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服補充兵役人員,免辦職業變更登記,改於退伍後加蓋「役別」章戳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64.08.01. (64) 金純字第2411號
發文日期:民國64年8月1日 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補充兵徵服現役時間,陸軍為三個月至六個月,海軍及特
種兵為三個月至一年」。本 (六五) 年度已將其徵訓時間改為十二週,為簡便作業計,
同意在不修訂現行規定原則下,免辦職業變更登記,改於退伍時,加蓋役別「補兵預」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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