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政府對志願役者之兵籍資料,應確按規定辦理編立管,以免影響兵籍管理 發文機關:國防部發文字號:國防部 64.08.12. (64) 金純字第2523號發文日期:民國64年8月12日 (1)志願服役者,依縣市轉送之軍事學校、機關、部隊現役軍人證明冊,編立移管,其兵 籍表使用志願役兵籍表。 (2)志願服役者,考取軍事學校或機關、部隊之軍官士官班隊,在入伍前已建有兵籍者, 應改建為志願役兵籍表後移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