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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各縣市政府對志願役者之兵籍資料,應確按規定辦理編立管,以免影響兵籍管理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64.08.12. (64) 金純字第2523號
    發文日期:民國64年8月12日
      (1)志願服役者,依縣市轉送之軍事學校、機關、部隊現役軍人證明冊,編立移管,其兵
       籍表使用志願役兵籍表。
      (2)志願服役者,考取軍事學校或機關、部隊之軍官士官班隊,在入伍前已建有兵籍者,
       應改建為志願役兵籍表後移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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