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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建議:現役軍人因公傷殘 (二、三等殘) 合於免役規定者,由軍方直接核定
免役案,研處意見,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國防部人力司
發文字號:國防部人力司 77.00.00. (77) 慮悅字第1005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1月1日
一、現役軍人因病、傷、殘廢合於免役規定,服軍官或士官現役者,可依軍官或士官服役
條例規定,由現役直接辦理除役。但現行法令並無軍校學生或服士兵現役者,可因病
傷殘廢直接辦理除役或免役之規定,而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役男、後備軍人
及國民兵可辦理免役,亦未將現役軍人列入,因此軍校學生或服士兵役之現役軍人,
合於免役規定者,應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先辦退學或停役
,再以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依同辦法第五條或第六條之規定辦理免役。
二、依現行法令、作業規定,因病停役人員,若屬明顯傷殘廢者,各團管區均逕予判定體
位,辦理轉免役,對當事人之權益,並無任何損害和不便。
基於上述,南投縣政府之建議,因與現行法令之規定不合,在法令未檢討修正前,不
宜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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