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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原眷戶屬「現任軍職人員」輔助購宅權益階級坪型之
認定及處理原則:一、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十九條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93.05.20. 勁勢字第093000707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5月20日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原眷戶屬「現任軍職人員」輔助購宅權益階級坪型之
認定及處理原則:一、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十九條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二、本部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令頒之「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注意事項」參之一之(
一)規定,「原眷戶為現役者,以主管機關辦理該基地改遷建說明會當日之職編階為
準。惟其於辦理眷舍改遷建申請書......以書面向列管單位請求變更」。原係考量原
眷戶之住宅坪型需求及委託建築師整體規劃酬金,不致因現任軍職之原眷戶於認證期
限屆滿後,在眷宅完工交屋前調整職缺編階產生住宅需求不足或委辦酬金需變更而予
以明定。
三、查眷改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段明定:「興建住宅社區配售原眷戶以一戶為限。每戶
配售之坪型以原眷戶現任或退伍時之職缺編階為準」。綜觀現行主管機關依據原眷戶
參與眷村改建之坪型需求規劃、設計,至眷宅完工配售尚須歷時四至六年,然屬現任
軍職之原眷戶在此期間調整職缺編階由尉官調整為校官或校官調整為將官者,若仍以
原辦理改(遷)建說明會之日期認定其輔助購宅之階級坪型,恐有損及該等原眷戶之
權益。
四、結合現行多元化之改建方式,顧及現任軍職之原眷戶,因調整職缺編階,可享上一階
級坪型之輔助購宅權益,基於主管機關辦理眷村改建之實務,因應眷宅坪型需求及輔
助購宅款決算程序,茲訂定下列處理原則:
(一)原眷戶辦理自費增坪者,依調整後之職缺編階,核算輔助購宅權益,但以本部公
告該改(遷)建基地完工決算價期限屆滿前申辦者為限。
(二)原眷戶未辦理自費增坪者,除依調整後之職缺編階,核算輔助購宅權益外,得視
上一階之坪型餘戶配售之,如無上一階之坪型住宅可資配售者,則以兩階級坪型
住宅間之差價辦理輔(補)助;但以本部公告該改(遷)建基地完工決算價期限
屆滿前申辦者為限。
(三)原眷戶按房地完工決算價申請領取輔助購宅款者,依調整後之職缺編階,核算輔
助購宅款;但以本部公告該改(遷)建基地完工決算價期限屆滿前申辦者為限。
(四)原眷戶按建築工程發包決標價,申請領取輔助購宅款者,依調整後之職缺編階,
核算輔助購宅款;但以本部辦理該改(遷)建基地工程發包決標前申辦為限。以
本價款申請購置民間市場成屋者,亦同。
(五)原眷戶依主管機關所選定之國(眷)宅,作為原眷戶可獲輔助購宅款計價基準者
,依調整後之職缺編階,核算輔助購宅款;但以主管機關核定該改建規劃圈原眷
戶輔助購宅款前申辦為限。以本價款申請購置民間市場成屋者,亦同。
五、本釋令發布前業經主管機關依法完成輔助購宅之原眷戶(含已交屋或領取輔助購宅款
),不予適用。(國防部 93.05.20. 勁勢字第0九三000七0七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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