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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龍潭、清泉崗、新社、頭嵙山、歸仁、岡山、左營、志航及佳山等九個軍用機場周圍
禁止飼養飛鴿距離範圍」,其中清泉崗軍用機場之禁止事項,溯自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解
除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93.09.08. 猛字第0930002446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9月8日
主旨:公告「龍潭、清泉崗、新社、頭嵙山、歸仁、岡山、左營、志航及佳山等九個軍用機
場周圍禁止飼養飛鴿距離範圍」,其中清泉崗軍用機場之禁止事項,溯自中華民國九
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解除。
依據:「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交通部會銜國防部及內政部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以交航字第○九三○○三一七一
○號、猛 字第○九三○○○一五六一號及臺內警字第○九三○○○三八六三號公告
,臺中清泉崗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相關事項。
二、原國防部會銜內政部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以猛獅字第○九三○○○○二五七號、
臺內警字第○九三○○九六○五一號公告「龍潭、清泉崗、新社、頭嵙山、歸仁、岡
山、左營、志航及佳山等九個軍用機場周圍禁止飼養飛鴿距離範圍」乙種,其中清泉
崗軍用機場禁止飼養飛鴿距離範圍,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六條規定,應予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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