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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軍老舊眷村原眷戶領取輔助購宅款購置國(眷)宅暨民間市場成屋作業規定」有關依融 資計畫輔導購置民市場成屋者房租補助費撥付釋義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93.10.01. 勁勢字第0930014282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0月1日
     一、依「國軍老舊眷村原眷戶領取輔助購宅款購置國(眷)宅暨民間市場成屋作業規定」
       辦理。
     二、首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明訂,「就地改建,或配合
       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並自遷出之日起,至交屋之日止,發給每戶每月
       房租補助費新臺幣六千元。」故旨揭尚未完成購宅復因配合主管機關公告搬遷期限先
       行遷出者,雖非屬本施行細則列舉發給房租補助費之情形,惟基於融資期間對土地收
       回處分挹注基金之急迫性,且考量行政機關應給予原眷戶妥適之選購房屋期限,始於
       本作業規定第三點、(二)、 3、( 3)、【 3】 項末段訂有「按實際遷出日至申
       領第二期輔助購宅款核撥期間,依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發給房租補助費,期間以六個
       月為限」乙節,俾免原眷戶因配合搬遷復因未完成購屋而遭致損害,其原意在於救濟
       補償性質,合先敘明。
     三、次查,近期履接獲各單位反映,原眷戶迭對本補助費發放標準時生爭議,且或有為領
       取房租補助費故意延遲第二(三)期款之申辦,或因土地坐落偏遠處分不易無速予回
       收價值,造成執行及審認困擾;鑑於前述條文句首明文規定「原眷戶已領取第一期輔
       助購宅款或未能於期限內覓得適當成屋購置者,均應配合......公告搬遷期限內搬遷
       」,則本項補助費之申領,顯應符合前項意旨,以「公告搬遷期限內先行遷出」及「
       未及購置適當成屋」為其要件,至未於公告期間遷出(違反規定)、搬遷前已購得自
       有房屋(無損害情形)者,自不符合申領要件。其發給期間,暨經審有故意延遲申請
       者,應以遷出之日起至產權「登記時間」之日止,為本補助費期間計算之標準。另因
       法定行政程序或非可歸責原眷戶因素,致延遲第二(三)期款撥付者,得依實際情形
       專案檢討發給,不受六個月期間限制,惟其要件與計算方式仍應符合前述意旨為前提
       。
     四、搬遷公告部分,屬全村(散戶)購置市場成屋情形者,為利土地騰空收回處分挹注基
       金,原則仍應以通知領取第一、二期款(五十%)後一個月內統籌辦理公告,搬遷期
       限以四十五日為原則,惟屬土地坐落偏遠處分不易無速予回收價值者,或因違占建戶
       尚未處理完竣,為儉省房租補助費支出,得檢討分批分期辦理搬遷公告;屬改建基地
       或遷購國(眷)宅者,依既有原規定辦理。(國防部 93.10.01. 勁勢字第0九三0
       0一四二八二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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