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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再任於創立基金由政府全額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職務者停發其退休俸
事宜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93.10.26. 睦瞻字第0930014217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一、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再任於創立基金由政府全額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職務,且其再
任期間待遇全數由政府預算支給,並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
額者,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停發其退休俸,
當事人並應主動通知該財團法人轉報原退伍除役核定權責機關,辦理停俸事宜。
二、至本部通令時,已再任是類財團法人職務,而達停發退休俸標準者,參照政務人員退
職撫卹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自通令之日起滿三個月後,停發其退休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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