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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所列舉予以退伍之各款情形性質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94.04.20. 睦瞻字第0940001567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4年4月20日
     一、按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公懲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
       休。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者亦同,為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公懲法)第 7條所明定
       。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3條規定:公務人員退休分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是公懲法
       第7 條既僅就「資遣」及「申請退休」(即自願退休)為規範,而不及於「命令退休
       」,顯已排除「命令退休」之適用。
     二、查本部93年11月8 日選返字第0930012643號令轉公懲會釋函,軍職人員因案經監察院
       彈劾移送公懲會審議中者,須受公懲法第7 條之規範,不得申請退伍。是以,陸海空
       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5條所列舉予以退伍之各款情形,除第1 
       款及第 8款但書之退伍,與公務人員「自願退休」性質相當外,餘第 2款至第 8款本
       文所定退伍,均屬「命令退伍」之範圍,應不受公懲法第7 條之規範。
     三、另依據本條例15條第4 款以「逾越編制員額」原因而檢討辦理退伍者,各軍總(司令
       )部應確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 項規定辦理,並於當事人退伍前,依人事作業
       規定通盤檢討職缺納實,如確無員額或適職安置,始得予以命令退伍。(國防部 94.
       04.20.睦瞻字第0九四000一五六七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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