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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部隊向委託經營合約商訂購及研發服裝作業規定」有關「契
約表列項目」、「新增品項」及「研製或開發新品」訂購作業附加釋義說明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94.06.20. 昌明字第0940006563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6月20日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部隊向委託經營合約商訂購及研發服裝作業規定」有關「契
約表列項目」、「新增品項」及「研製或開發新品」訂購作業附加釋義說明
壹、契約表列項目
一、相關依據條文:
經營契約 3.1.2:「於經營期間,甲方應依國防政策,並考量乙方產能與履約情形,
就甲乙雙方已議定單價之品項(詳決標紀錄),將甲方所承接訂單優先通知委託乙方
承製,並依本契約及各次訂購清單所載條件及解繳憑單付款,但因乙方給付不能、有
其他違約情事或經乙方同意者,不在此限。甲方除為戰備動員或有其他緊急情形,應
以於合理期間發出通知為原則。」
二、作業說明:
(一)凡屬經營契約表列項目(契約附錄文件 1.2.1.D所列品項),訂購單位聯勤補給
署彙整各軍種需求後,依經營契約規定單價,應委合約商製作。各需求單位(軍
種)對表列項目之籌補,均須函送聯勤補給署依經營契約辦理,不得自行公告招
標採購(但因乙方給付不能、有其他違約情事或經乙方同意者,不在此限)。違
反此項契約規定,造成本部違約情事,經查屬實者,檢討議處自行採購單位主官
(管)及承辦人員違失責任。
(二)契約附錄文件 1.2.1.D所列表列項目因規格(款式)改變致價格變動者,由需求
單位完成確樣及單價分析後,函送聯勤補給署依經營契約13.1.2「契約變更程序
」規定,轉送採購中心辦理修約,以援用原料號、品名或取代表列項目,將議定
之「新單價」納入經營契約附錄文件中修訂,俾為執行依據。
貳、新增品項
一、相關依據條文:
(一)經營契約 3.4.1:「非屬經營計畫書或決標紀錄內所列軍品品項而屬第 302廠於
委託民間經營前應承作之軍品生產業務,甲方委由乙方製造者,單價由雙方另行
議定,惟應以低於軍方原核定或承製單價為原則。」
(二)「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部隊向委託經營合約商訂購及研發服裝作業規定
」(下稱「服裝作業規定」)柒、三:凡「聯勤第 302廠委託民間經營案契約書
」未列之新增品項,且屬第 302廠委託民間經營前已承作(或應承製)之軍品生
產品項,由各需求單位函請合約商報價,合約商報價資料副知生產製造中心審查
符合契約規定後,由各需求單位與合約商自行議定,並函送補給署及生產製造中
心管制,副呈國防部備查。
二、「已承作品項」作業說明:
(一)按契約得委由合約商承製,由各軍種自行決定;並按下列程序辦理。
(二)屬第 302廠委託經營前「已承作品項」:生產製造中心依合約商提供予需求單位
之報價資料,審查符合契約規定後,併案提供原第 302廠承製單價予需求單位,
據以議價,議價結果應以低於「軍方原核定或承製單價」為原則。屬本類品項,
其規格(款式)變動者,作業方式亦同。
(三)依前述之作業無法與合約商完成單價之議定時,需求單位則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
定辦理籌購。
(四)前述議價作業應會同審監部門共同辦理,已完成單價議定之新增品項,若未涉及
單價調整,後續年度之需求仍可據以訂購,毋須再辦理議價作業。
(五)前述合約商與需求單位之議價結果,依服裝作業規定程序函送聯勤補給署、生產
製造中心管制,副呈國防部(軍備局、後次室)備查,各單位未提意見者(約二
週),訂購單位聯勤補給署即可依議定之價格辦理訂購作業。
三、「應承製品項」作業說明:
(一)按契約得委由合約商承製,由各軍種自行決定;並按下列程序辦理。
(二)屬第 302廠委託經營前「應承製品項」(除前述「契約表列項目」及「已承作品
項」外,按契約指以由第 302廠業管為適當,即於委託民間經營前應承作之軍品
生產業務):生產製造中心認定屬應承製品項,由需求單位與合約商議價,並由
需求單位自行審查,議價結果,應以低於「軍方原核定或承製單價」為原則;前
述「軍方原核定或承製單價」係以需求單位最近之「採購單價」為認定依據,若
最近未曾採購而有歷史採購單價紀錄者,亦得為援引之依據。屬本類品項,其規
格(款式)變動者,作業方式亦同。
(三)依前述之作業無法與合約商完成單價之議定時,需求單位則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
定辦理籌購。
(四)前述議價作業應會同審監部門共同辦理,已完成單價議定之新增品項,若未涉及
單價調整,後續年度之需求仍可據以訂購,毋須再辦理議價作業。
(五)前述合約商與需求單位之議價結果,依服裝作業規定程序函送聯勤補給署、生產
製造中心管制,副呈國防部(軍備局、後次室)備查,各單位未提意見者(約二
週),訂購單位聯勤補給署即可依議定之價格辦理訂購作業。
參、研製或開發新品
一、相關依據條文:
(一)經營契約 3.2.7:「乙方依本契約經營期間,本廠區仍應配合國防政策,改良或
開發新軍品或民用品」。
(二)「服裝作業規定」第捌條:
1.各式軍服(帽)研製或開發新品之作業,得依「聯勤第 302廠委託民間經營契
約書」第3.2.7及3.4.2條規定,優先委託合約商辦理,並另訂契約之。
2.各式軍服(帽)研製或開發新品之需求,由各需求單位負責檢討及核定工作計
畫。
3.各需求單位提出各式軍服(帽)研製或開發新品需求時,如需自行編列預算,
依五年施政計畫作業程序呈報國防部核定。
4.各需求單位與委託合約商從事服裝研製或開發新品所生之智慧財產權,應於委
託研發契約中明訂其歸屬。
5.各式軍服(帽)研製或開發新品,由合約商辦理概依「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
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二、作業說明:
(一)需求單位為取代經營契約表列項目之各式軍服(帽)研製或開發新品,基於保障
合約商合法權益及本部推動委託經營案之精神,應優先委託合約商辦理,並須符
合下列原則:
1.研製或開發品項應經過試製程序,並經需求單位戰術性能測試合格後,始辦理
議價作業,並依契約13.1.2「契約變更」程序修約納為表列項目。
2.依經營契約規定,各需求單位(軍種)對表列項目之籌補,均須函送聯勤補給
署依經營契約辦理,不得自行公告招標採購(但因乙方給付不能、有其他違約
情事或經乙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3.凡研製或開發成功品項,其智慧財產權應歸屬國防部。
4.研製或開發品項於委託合約商辦理期間,需求單位如因戰備急需,須備妥佐證
資料,呈報本部核定後,以最低需求量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以維護合
約商權益。
(二)餘均依前開經營契約及「服裝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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