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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其他重大治安事務」 發文機關:國家安全局
    發文字號:國家安全局 94.12.26. (94)陽勵字第0023944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其他重大治安事務」係指下列之事件:
     一、外國或大陸船舶進入我方海域從事科學研究、探測等活動或其他足以引起國際矚目之
       事件。
     二、五十艘以上船舶聚集或集體侵入我方海域事件。
     三、大陸、外國或國籍不明之航空器侵入我方領空事件。
     四、外國或國籍不明之軍用或公務船舶非無害通過我方領海事件。
     五、具民主運動、黨、政、公務、軍事、特殊團體等背景、身分之大陸人員偷渡來臺、尋
       求政治庇護或傷亡等事件。
     六、查獲走私、非法入出國、槍械、毒品及偽鈔等非法活動事件,其類別及基準,如附表
       。
     七、大陸地區漁船船員於岸置處所發生騷動或鬥毆造成傷亡事件。
     八、在海上或其岸上非法聚集船舶或群眾,影響船舶航行安全事件。
     九、在我國領海、領空之船舶、航空器發生劫持、爆炸或殺人等暴力攻擊事件。
     十、緝獲牽涉政治、經濟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之重要嫌犯事件。
     十一、政府機關械彈、重要裝備或屬國家機密之資訊等遭竊盜、破壞、交付或遺失事件。
     十二、民間機構或企業之重要裝備、研究資料及資訊等遭竊盜、破壞、交付或遺失事件。
     十三、政府機關、民間機構或企業之資訊系統遭非法入侵或破壞事件。十四、發現疑似或
        確定感染SARS等重大傳染病、大量感染不明疾病、或因不明疾病造成疫情事件。
     十五、具危安顧慮之集會、遊行、陳情、請願、罷工等群眾事件。
     十六、特種勤務警衛安全維護對象之寓所及其所在地、總統府週邊禁制區、重要機關(構
        )、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機場、港口、
        運輸系統、電廠、生化廠、油庫、水庫、重要通訊設施等遭攻擊或破壞事件。
     十七、特種勤務警衛安全維護對象之危安、驚擾預警與突發事件。
     十八、政府機關首長、主要政黨領袖、駐華使節(代表)、中央民意代表、大型企業負責
        人或重要敏感人士之危安、驚擾預警與突發事件。
     十九、國家重要慶典、總統、副總統或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辦理公民投票期間之重大
        危安、驚擾預警事件。
     二十、其他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有關事件。
        附表:查獲走私、非法入出國、槍械、毒品及偽鈔等非法事件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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