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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積極發展國防工業人才修正「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業要點」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95.09.25. 選迅字第0950011661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9月25日
    修正「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業要點」
    附件: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業要點
     一、目的及依據:
       為積極發展國防工業,有效運用人才,結合民間力量,提昇我國國防工業及其相關科
       技產業之研發能力與國家整體競爭力,落實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依據國防法第二十
       二條及兵役法第十一條授權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訂定
       本甄選作業要點。
     二、甄選對象:
       參加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甄選之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錄取資格。
      (二)志願在與國防工業或國防科技有關之研發單位服務四年。
      (三)具備各大學校院或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查證之國外大學、獨立學
         院之研究所畢業,獲有碩士(含)以上學位。
     三、國防工業甄選相關單位:
      (一)國防部所屬機關或軍需生產機構。
      (二)與國防有關之科技發展、研究計畫或軍需生產計畫之大學校院、研究單位或公、
         民營機關(構)。
      (三)國防工業範圍優先項目,由國防部視需要於每年修訂公告之。
     四、員額申請作業流程:
       國防部年度公告員額申請作業規定,用人單位於作業時程內向國防部完成申請,其審
       查方式包括下列三階段
      (一)資格查驗暨書面審查:依員額申請資格要項進行資格查驗,獲核准單位,再由審
         查委員針對用人單位研究計畫進行書面審查評量,並擬定審查原則,檢討計畫管
         理制度之週延性、前瞻性、適切性及優缺點,予以評等與成績,核駁者網路通知
         。
      (二)簡報暨研發成果審查:通過上述審查之用人單位,以簡報方式報告其研發現況與
         未來布局、研發能量與運用、員額需求與管理及整體規劃,由審查委員予以評等
         與成績,核駁者網路通知;並依公告之研發成果發表方式進行發表,未依規定執
         行網路發表者,一律取消該申請員額年度之員額核配資格。審查期間審查委員並
         對其目前制度運作之管理現況與成效深入剖析,視需要赴各用人單位進行實地瞭
         解(人員訪談、場地觀察、檢視制度之執行與運作)。
      (三)員額核配審查:審查委員將以各用人單位於上述二項審查階段結果、政府核定重
         點政策及國防回饋與貢獻,為員額申請加分評估考量,員額核算後,由審查委員
         進行員額核配複審會議,決定核給員額之合理性並公告確認。
     五、員額申請要件及審查:
      (一)員額申請要件:用人單位申請訓儲員額需求,必須提出完整之研發計畫,並明確
         定義研發工作範圍,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已與國防單位簽定委託、合作契約者。
         2.經國防單位辦理選擇性招標資格審查合格者或納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
         3.所提國防科技工業有關研究計畫後,經審查與本部所屬單位可合作研發者。
         4.過去研發成果可直接轉換為國防運用,具未來合作潛力或對國防有貢獻者。
         5.研究計畫具有創新導向,成果可顯著提升國家經濟力、競爭力及國防工業能量
          。
      (二)審查:
         1.專業審查委員會初審:依用人單位所提研究計畫、單位整體運作成效與未來發
          展及訓儲制度運作管理,按前項申請要件完成初審,並將審查書面意見及排定
          申請單位優先順序,經由跨部會代表及專家學者委員會審查。
         2.國防部複審:國防部邀請各提出申請部會之代表及專業單位、人員,組成審查
          委員會,完成複審。
          前項第一款所稱完整研發計畫,期程應為四年,未達四年之計畫必須訂定子計
          畫或備用計畫;所稱工作範圍,區分為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先進技術發展及
          產品系統的開發等部份。
     六、員額分配及宣導:
      (一)國防部每年依年度作業計畫時程公告合格申請單位及員額分配。
      (二)各用人單位應於國防部規定期限前上網公告具體資料(包括核定員額之研究計畫
         名稱、經費來源、工作性質、專長職務、待遇、福利、工作環境及整體研發人力
         、能量),得編印宣導資料,送各校院協助宣導及辦理接洽報名、申請、甄選、
         錄用、審查等事宜。
      (三)宣導工作,由國防部會同相關部會,組成宣導組實施說明會。
     七、報名及甄選程序:
      (一)凡合於甄選對象資格之未役役男,採網路報名,填具志願,經學校(院)(軍訓
         室)確認後申請報名。
      (二)各用人單位對已完成報名手續學生實施甄選考(面、口、筆)試,完成網路甄選
         系統勾選後以正式函文將建議錄用名冊函送國防部辦理,經由跨部會代表及專家
         學者委員會審查。
      (三)國防部應召集審查委員完成審查後,核定錄取人員並公告。
      (四)前二項所定日期以國防部每年公告為準。
     八、預備軍(士)官教育:
      (一)經核定錄用人員,依國防部通知指定時間、地點入營接受十二週預備軍(士)官
         基礎教育,並繳驗研究所畢業證書正本,未按時入營者,註銷其錄用資格。
      (二)入營教育期間因事故未能完成基礎教育者,由施訓單位辦理退訓,報國防部核定
         取消預備軍(士)官及註銷訓儲錄用資格,並通知用人單位及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予以徵集,補足其應服之義務役期。
      (三)教育期滿合格,發給預備軍(士)官適任證書,並且由預備軍(士)官教育單位
         按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離營通知及資料轉移,分送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後備司令部,以預備軍(士)官後備役辦理報到列管。
      (四)前項人員於接受預備軍(士)官教育期間,如被退訓、開除或成績不合格者,註
         銷其錄用資格,並依其原有身分,處理其服役事項。九、服務時間身分:
         到服務單位任職日起服務四年,期間無論在國軍、研究單位、大學校院或公、民
         營機關(構)服務,均無現役軍人身分,其服務起迄日以國防部核定為準。
     十、工作調整:
      (一)相關部會如因任務需要徵調訓儲預備軍(士)官時,徵調單位需檢附原用人單位
         同意函,報國防部核定改分配。
      (二)用人單位因計畫變更或裁撤,無法容納現有訓儲預備軍(士)官時,由各用人單
         位向國防部申請調整,經由跨部會代表及專家學者委員會審查同意後核定改分配
         。
      (三)調整之人員不列計當年申請員額,其原有服務年資併予列計。
      (四)各用人單位應按申請時之職位專長任職,以從事特定之科技研究發展。因組織變
         革或計畫變更,改分配之訓儲預備軍(士)官申請調整服務單位,列入爾後年度
         員額申請審查評鑑事項。
      (五)作業程序另訂之。
     十一、進修及訓練:
       (一)各用人單位應由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負責輔導教育,培訓其專業學能
          ,並得依工作需要派往國內外接受專業訓練或進修,進修及訓練時間經累計達
          二個月以上者,均不計入服務年限,並由用人單位報國防部列管。
       (二)進修及訓練後延長服務期限,依各用人單位之規定辦理,並應報國防部備查。
       (三)進修及訓練與所任職務無關或未經核准者,註銷其錄用資格。
     十二、人事管理、待遇及出境:
       (一)在服務期間,人事管理及待遇,悉依用人單位有關規定辦理,惟不得兼研究計
          畫以外職務。
       (二)凡出國公務、會議及休假等均應由用人單位事前報國防部核備列管。公務及會
          議均應限於從事研發計畫相關工作;出國如逾 10天(含)以上者,請於 2 
          個月前由用人單位按附件格式填列申請表後,報由國防部組成之專業審查委員
          會辦理。
       (三)服務期滿後,當事人志願繼續服務,得依用人單位人事管理規定檢討議約辦理
          。
     十三、相關兵役規定:
       (一)服務期間,因個人事故未能履行約定,提前脫離職務或績效低劣經免職或解聘
          者,由各用人單位報國防部核定註銷,並由國防部函後備司令部,予以臨時召
          集,除大專集訓及預備軍(士)官教育時間應折抵役期外,補足其應服之義務
          役期。
       (二)服務期間,因病申辦體位變更,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體檢判等體
          位,並層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於每月底前會同相關單位審查,屬替代役體位
          者函請內政部依法轉服替代役,並由各用人單位報國防部核定註銷其資格;免
          役體位者辦理免役作業。
       (三)服務期滿,由各用人單位函報國防部解除其管制,並由國防部函後備司令部,
          依有關兵役法規規定辦理解除其管制。
     十四、預算編列:
        本規定所需各項作業經費由國防部向行政院編列預算中申請支應。十五、績效考評
        :
        為考評依本規定錄用人員分發到職後之工作效益,除由各用人單位確實考核外,國
        防部並由下列方式考評:
       (一)至用人單位實施預警或不預警方式訪查。
       (二)參加國防部科技研討會、定期表報及網路線上作業研發進度、成果。
          前項考評經評鑑後排定支持之優先順序,做為爾後年度再申請核給員額多寡、
          刪除或列入觀察之重要參考依據。考評計畫另訂之。
          附件:國防工業範圍優先項目
     一、航太工業技術:
       航空引擎關鍵及維修檢測技術、航太級零組件製造技術、航太精密鑄件與模具開發技
       術、先進通訊導航技術。
     二、生化防護技術:
       防毒面具(含濾毒罐)技術、毒性化學物質偵檢、辨識、消除技術、毒性化學物質災
       害應變技術、防潮、防蝕及表面改質技術、電子及光電特用化學品、高密度電子封裝
       材料、長效型抗靜電樹脂、微生物及免疫疫苗的開發。
     三、電子技術:
       電子材料開發、電子設備防護技術、防電磁干擾技術、微波技術、射頻積體電路設計
       技術、微電子系統技術、平面顯示器技術、電子品保技術、智慧型天線技術、軟體無
       線電技術、雷達技術、系統晶片技術、混合信號處理單元技術、介面技術、微機電、
       航電、半導體製程設備、車輛智慧型系統。
     四、感應器及光電技術:
       聲音感應器(大氣及水中)技術、光電感應器技術、化學感應器技術、夜視與熱像技
       術、雷射掃描技術、雷射量測技術、雷射加工技術、高能雷射技術、重力量測技術。
     五、資訊與通訊技術:
       網路攻防與攻擊源追蹤、網路安全技術、電子化技術、電腦病毒攻擊與防護、軟體工
       程與構型管理、開放式作業系統、無線網路通訊安全、共通作業環境、資料探勘技術
       、前瞻性電腦網路架構與應用、電腦網路服務品質、數位資料傳輸與交換、全球定位
       衛星與地理資訊系統、公鑰基礎架構建設、數位視訊技術、無線通訊協定軟體、高速
       傳輸系統、光纖通訊技術、智慧型訊號辨識系統、網路末端接取技術、展頻通訊技術
       、超高頻與超高頻寬通訊技術、長距離通訊技術、水下通訊技術。
     六、能源技術:
       太陽能電池技術、太陽能發電開發技術、海洋發電開發技術、高性能電池技術、微型
       電池技術、燃料電池技術、高能燃料技術、移動式電源供應技術、高效能電力傳輸系
       統、高效率電源供應器、節能技術、發、輸配電技術、其它替代能源技術。
     七、材料技術:
       奈米技術、隱形塗料技術、超合金材料、電子金屬材料、高強度鋼材、高能鈍性材料
       、輕質高強度複合材料(輕金屬、高分子、多次元纖維;裝甲、頭盔、防彈衣、航空
       等材料)、光學材料(夜視鏡、攜帶式顯示器、光纖等材料)、輕金屬材料研發、陶
       瓷材料、磁性材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耐高溫材料、難燃材料、記憶型材料、高性
       能塑橡膠、高級纖維材料、機能性紡織。
     八、機械、製造與自動化技術:
       微型技術、系統整合自動化技術、生產製造自動化技術、產品設計自動化技術、物料
       儲運自動化技術、各類(含水中、地面)引擎技術、伺服馬達及驅動器技術、軸承技
       術、非破壞性檢測技術、精密製造技術、精密加工技術(微型加工技術、微機械製造
       、微拋光技術)、精密量測技術、車輛設計與製造相關技術、船舶設計與製造相關技
       術。九、軍事工程技術:
       控制爆炸技術、抗炸工程技術、防爆工程技術、工程結構安全分析技術、耐震工程技
       術、工程地下化技術、工程偽裝與探測辨識技術、工程緊急快速搶修技術。
     十、生物及醫學研發
       艦艇醫療及潛水醫學、航空醫學、高山航空醫學、燒傷及外傷非臨床有關之研究、選
       兵醫學及藥物濫用、生物防護及預防醫學、生物資訊與基因醫學、醫學工程、新藥研
       發。
     十一、其他:
        淨水技術(分為生化、吸附、反應、物理處理技術)、海水淡化技術、系統整合技
        術、系統工程技術、科技政策規劃研究、國防科技理工相關領域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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