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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地方制度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臺北縣準用「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條第 2款 第 2目關於直轄市之規定,自96年 5月25日生效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96.10.25. 制創字第0960000697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款第二目關
    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國防部 96.10.25. 制創字
    第0九六0000六九七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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