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地方制度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臺北縣準用「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條第 2款
第 2目關於直轄市之規定,自96年 5月25日生效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96.10.25. 制創字第0960000697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款第二目關
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國防部 96.10.25. 制創字
第0九六0000六九七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