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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規定第 5條第 3項規定,精神慰撫金應設立專戶存管,並
於情報人員返臺或返回駐地後發給,此乃法定之要件,不得依其眷屬請求,改為按月撥入其
私人帳戶。如失事情報員無法返臺或返還駐地領取,於確認失事人確屬生存,且未受死亡宣
告,並不違反其他法令之情形下,可依適當方式領取;至失事人死亡者,則該慰撫金為失事
人之遺產,由依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繼承之
發文機關:國家安全局
發文字號:國家安全局 96.11.22. (96)英樸字第0023188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規定第 5條第 3項規定,精神慰撫金應設立專戶存管,並
於情報人員返臺或返回駐地後發給,此乃法定之要件,不得依其眷屬請求,改為按月撥入其
私人帳戶。如失事情報員無法返臺或返還駐地領取,於確認失事人確屬生存,且未受死亡宣
告,並不違反其他法令之情形下,可依適當方式領取;至失事人死亡者,則該慰撫金為失事
人之遺產,由依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繼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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