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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家安全法第 5條等規定,公告調整「屏東縣軍事設施管制區」範圍案,自中華民國98
年12月31日生效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98.12.16. 國作聯戰字第0980003711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主旨:公告調整「屏東縣軍事設施管制區」範圍案,自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生效。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 5條與「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3、34條規定。
公告事項:「屏東軍、民用機場管制區」前經本部於民國76年 7月15日以(76)弘強字第25
00號暨內政部台(76)內營字第508237號會銜公告設管,並自民國76年 7月15日
生效,茲為因應實需及兼顧地方發展,特將屏南機場東面進場面限建高距比,由
原 1:50放寬至 1:35。
行文單位:行政院、內政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參謀本作戰及計畫參謀
次長室、行政院公報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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