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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依據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 4條之規定,公告委任其直屬機關、部隊、學校
等辦理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應賠償金額之追繳事宜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99.10.08. 國人綜合字第0990014525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0月8日
主旨:委任本部直屬機關、部隊、學校辦理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所應賠償金額之追繳事宜,
特此公告。
依據: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辦理。
公告事項:
委任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備局、國防部主計局、國防部軍醫局、國防
大學、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國防部參謀本部飛彈指揮部、國防部軍事情報局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國防部參謀本部國防語
文中心及國防部勤務部隊指揮部等單位,辦理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所應賠償金額
之追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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