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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防部依據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 4條之規定,公告委任其直屬機關、部隊、學校 等辦理賠償義務人屆期未賠償之聲請強制執行事宜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99.10.08. 國人綜合字第099001453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0月8日
    主旨:委任本部直屬機關、部隊、學校辦理賠償義務人屆期未賠償之聲請強制執行事宜,特
       此公告。
    依據: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辦理。
    公告事項:
         委任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備局、國防部主計局、國防部軍醫局、國防
         大學、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國防部參謀本部飛彈指揮部、國防部軍事情報局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國防部參謀本部國防語
         文中心及國防部勤務部隊指揮部等單位,於賠償義務人屆期未賠償時,逕向管轄
         之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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