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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退休俸之軍職人員,自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俟脫離公職時恢復,則為避免
支領退休俸軍職人員之再任機關、學校未按規定申報,造成溢領退休俸情事,將請各行政機
關、學校單位,定期查察主動申報,並函送國防部核認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99.11.11. 國人勤務字第099001627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主旨:請惠予協助轉知各行政機關、學校單位,對於所屬支領退休俸之軍職人員再任公(教
)職者,應依規定主動申報,並函送本部核認,請查照。
說明:
一、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第 1項規定,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
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俟脫離公職時恢復。另依行政院函頒「支領退休俸
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第 3條規定,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就任公職
時,應向其任職之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之軍官或士官,其
任職之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應將其申報單函送當事人原核定支頜退休俸之權責
機關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
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依本條例第32條第 1項規定
,核認應否停支退休俸。
二、為避免支領退休俸軍職人員之再任機關、學校未按上揭規定申報,造成當事人溢領退
休俸情事發生,爰請貴局(部)惠予協助轉知各行政機關、學校,對於所屬是類人員
予以定期查察主動申報,俾本部各人事權責機關適時核認。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教育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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