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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工會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訂定「工會法第四條第二項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 業之範圍」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100.04.29. 國制研審字第100000040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4月29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04.29.勞資 1字第1000125642號、國防部100.04.29.國制研審字第10
    00000404號公告會銜
    主旨:訂定「工會法第四條第二項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範圍」,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工會法第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工會法第四條第二項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之範圍如下:
     一、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二、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202廠
     三、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203廠
     四、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204廠
     五、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205廠
     六、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401廠
     七、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402廠
     八、軍備局規格鑑測中心
     九、陸軍航空飛機保修廠
     十、陸軍司令部保修指揮部航空基地勤務廠
     十一、陸軍司令部保修指揮部飛彈光電基地勤務廠
     十二、海軍司令部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
     十三、海軍司令部馬公後勤支援指揮部
     十四、海軍司令部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
     十五、海軍司令部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
     十六、海軍司令部戰鬥系統工廠
     十七、海軍司令部造船發展中心
     十八、空軍修護中隊
     十九、空軍司令部第一後勤指揮部
     二十、空軍司令部第三後勤指揮部
     二十一、聯合後勤司令部彈藥整修所
     二十二、聯合後勤司令部聯合保修廠
     二十三、聯合後勤司令部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二十四、聯合後勤司令部汽車基地勤務廠
     二十五、聯合後勤司令部通信電子器材基地勤務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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