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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劃定「屏東北機場周圍禁養飛鴿距離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生效。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100.11.02. 國作聯戰字第100000377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1月2日
主旨:劃定「屏東北機場周圍禁養飛鴿距離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生效。
依據:「要塞堡壘地帶法」第七條之一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屏東北機場為定翼飛機機場,禁養飛鴿範圍為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為中心,五公里半
徑圓至中心點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之連線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如範圍圖)。
二、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第七條之一規定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
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
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附件-空軍第439聯隊屏北機場禁止飼養飛鴿及施放有礙飛行物體範圍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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