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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訂頒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已完工決算之住宅,於決算前涉有工程物價調整款及違約賠罰
款者,公告訂定一定金額辦理承購戶退款案,自即日起生效。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101.02.08. 國政眷服字第10100017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2月8日
主旨:訂頒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已完工決算之住宅,於決算前涉有工程物價調整款及違約賠罰
款者,公告訂定一定金額辦理承購戶退款案,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0條第 6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於 100年12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10
000294921 號令公布施行,並於 101年 1月 1日生效。
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0條第 6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 100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
前,經主管機關核定完工決算之住宅,且決算前已計入工程物價調整款或因工程違約
經主管機關沒入賠罰款,承購戶價購住宅及基地,有自行負擔部分者,應按其負擔比
例及達一定金額辦理退款,其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本部依前揭規定訂定一定金額之標準為「工程物價調整款及違約賠罰款個別為新臺幣
(下同) 500元以上,或兩者併計為 500元以上者」,均可辦理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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