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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配套措施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104.01.06. 國醫衛勤字第104000005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月6日
核釋「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配套措施,說明如下:
一、自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旨揭對照表公告實施起,配合衛生福利部於換發身心障礙證明
(新制)期間,役男不論持有「新制證明」或「舊制手冊」者,均可對照旨揭對照表
逕判體位;特針對舊制中第十類失智症、第十一類自閉症及第十二類慢性精神病等三
類疾病,得以舊制手冊直接對照體位區分標準,完成體位判定。
二、執行「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判等作業時,如該
障礙類別之「鑑定向度」於「對照項次」欄位中為單一項次,無需再釐清疾病診斷者
,得免繳交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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