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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貨車裝載物品之高度與寬度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三、四款及高速公路交通管制 規則第十八條第一、二款規定疑義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路政司
    發文字號:交通部路政司66.05.13. 路臺六六字第058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6年5月13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九條中規定貨車裝載貨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高度自地面起算,大
    型車不得超過四公尺,乃指裝載一般貨物寬度、高度時之限制而言(行駛高速公路亦然),
    至於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八條中規定最大寬度三(修正三.二五)公尺、最大高度四
    .二公尺,係指對裝載整體物品核發通行證時之最大寬度、高度限制而言,兩者意義不同、
    不可相提並論。(交通部路政司66.05.13. 路臺六六字第0五八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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