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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解釋駐衛警察可否使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67.12.23. 警署刑(壹)字第1204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7年12月23日
     一、查駐衛警察為機關團體公私立學校及公司、廠礦等單位申請僱用人員,其職務僅為維
       護各該駐在單位之財產與秩序,並不負行使警察法第九條所定之警察職權。曾經本署
       六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警署行字第七一二五號函規定有案。(刊警務通報六十二年秋
       甲字第二十期)本案國立中興大學函請發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該校
       駐警室使用乙節,核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暨本署前開規定不符。
     二、駐警人員如為維護各該駐在單位交通安全等事實需要,可將違規人之違規事實、時間
       、地點並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車身顏色等由該單位備函向管轄警察機關檢舉。
       (內政部警政署67.12.23. 警署刑(壹)字第一二0四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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