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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車輛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行駛速率一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71.9.3.交路字第205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1年9月3日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
..不減速慢行者。」之不減速慢行,究應減速至時速多少公里,法律固無明文規定,但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車輛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
車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道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左方車應暫停
讓右方車先行。」其中規定......應暫停讓......車先行,即有應減速慢行作隨時煞停車準
備之意義。故本案有關汽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或未劃分幹、支線道或同為幹線
道或支線道之左方車,自應速減速慢行至可作隨時煞停車準備之速度。(交通部 71.9.3.交
路字第二0五0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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