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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示水電工程公司,除承裝工程部分應加入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外,如其營 業項目另有水電衛材等買賣項目時,應否加入其他有關之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4.7.12.七十四台內社字第33031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7月12日
    關於工廠領有工廠登記證照及商業登記證照應如何加入工商業團體問題,業經本部於七十四
    年四月十九日以七十四臺內社字第三0二一七0號函釋示,其有商業團體法第十三條及工業
    團體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情形者應分別加入工業團體及商業團體,其無上開情形者,於加入
    工業團體後,得視業務實際狀況加入商業團體。本案應依上開釋示規定認定辦理。(內政部
    74.7.12.七十四臺內社字第三三0三一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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