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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關於遊覽車上放錄影帶案 ,復請 查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新聞局75.01.13. 京廣四字第0049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1月13日
    主旨:關於遊覽車上放錄影帶案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七十四年十二月廿三日 全遊覽慎字第六
       一八號函。
     二、依據七十二年四月廿五日修正公布之「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卅九條之規定,使用
       單一視聽機播放影節目帶,以在家庭播放為原則。公開播放時,其播放之場所以依法
       設立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為限,其所播放錄影節目帶並應依第卅六條之規定取
       得准播證明。違反上項規定者,以未依法定程序架設播放系統論。依「廣播電視法」
       第四十五條之一處三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設備。
     三、查遊覽車對外營業,不特定人均可購票乘坐,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在遊覽車上公開
       播放錄影節目帶,顯與前項規定不合,礙難照辦。(行政院新聞局75.01.13. 京廣四
       字第00四九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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