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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自用大貨車後拖之夾舉車肇事致人身亡,對夾舉車駕駛人應否處罰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75.02.03. 交路字第0161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2月3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五條規定,客貨車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不得擅自附掛拖車行駛
,違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八款之規定處罰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又
本案夾舉車連在大貨車後,如夾舉車無另需駕駛人駕駛,則只依處罰條例處罰大貨車駕駛人
為已足,否則夾舉車之駕駛人似可視為共同駕駛人(夾舉車既在公路上行駛,不得謂為無動
力車),亦應有處罰條例之適用。(交通部75.02.03. 交路字第0一六一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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