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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示宜蘭縣商業會強制該縣工業會之會員工廠加入該會,是否與現行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四條及商業團體法第十三規定牴觸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4.8.19.七十四台內社字第3392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8月19日
    關於工廠領有工廠登記證照及商業登記證照應如何加入工、商團體問題,業經本部於七十四
    年二月十四日邀請有關單位會商獲致結論並以七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臺內社字第三0二一七0
    號函示:「領有工廠登記證照及商業登記證照之工廠,其有商業團體法第十三條及工業團體
    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情形者,應分別加入工業團體及商業團體。其無上開情形者,於加入工
    業團體後,得視業務實際狀況,加入商業團體」在卷。(內政部74.8.19.七十四臺內社字第
    三三九二0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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