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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
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適用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9.09.北市法一字第094316417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9月9日
主旨:有關『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
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94年9月5日北市南民字第09431391400號函。
二、有關『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
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規定之收費及准駁時間規定不一,致區公所於受理人民申
請閱覽、影印案件時,究應如何適用法規之問題,本會以為,旨揭二要點之依據、適
用範圍、申請人、申請項目、申請閱覽範圍、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受理申請、閱卷時
間、閱卷費用等適用情形皆不同(附件),亦即,行政程序法第46條係有關行政程序
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卷宗請求權之規定,而檔案法第17條則旨在規範
政府機關檔案資訊之公開,其公開對象為「一般大眾」,故各機關於適用時應就具體
個案分別情形適用法律,合先敘明。
三、另依 貴所來函資料,有關區公所於受理祭祀公業人民申請閱覽、影印案件時產生法
令適用之疑義問題,本會以為,於此種情形,其所閱覽、影印之標的係與行政程序有
關之卷宗資料,故應適用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之規定。
備註:本件函釋主旨及說明二所引「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法
規名稱已修正為「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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