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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理事未出席會議均滿連續兩次,依法解除理事職務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4.10.1.(74)台內社字第350568號
    發文日期:民國74年10月1日
    本案所稱「未出席會議均滿連續兩次」究依指連續請假二次抑或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請敘
    明其缺席會次之時間再行報核;依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理監事連續缺滿二
    個會次者「視同辭職」並非「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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