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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臺端申請延期審驗駕照一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高雄市監理處
    發文字號:高雄市監理處78.10.07. 高市監二字第376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0月7日
    主旨:臺端申請延期審驗駕照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復七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申請書。
       答覆事項: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
       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
       駕駛執照。」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駕駛人因出國..
       ....;不能按時審驗者,得於回國六個月內持原照及有關證明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
       請審驗。」
     二、經查 臺端駕照應審日期為七十八年九月二日,由於臺端現航行於國外,不克辦理駕
       照審驗。依該處罰條例之規定,屆滿審驗日期一年內,除予罰鍰外可辦理補審驗,故
        臺端可於七十九年九月二日以前辦理補審驗。如無法在屆滿審驗日期一年內辦理補
       審驗,依上項法條規定,可於回國後六個月內持原照及有關證明向本處申請審驗。
     三、又 臺端所持駕照有效日期為八十二年九月二日,因而除駕照審驗外,請於駕照有效
       期滿時再行辦理換照。(高雄市監理處78.10.07. 高市監二字第三七六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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